张建党法律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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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强拿公司公章,承担侵权责任
发布时间: 2023-06-04 12:25:26

【案情简介】甲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转制企业,胡某为甲公司的股东,未在公司担任职务,因甲公司转制,公司尚有遗留问题没解决,引起了股东之间的纠纷。2016年10月,胡某带领非公司员工五人到公司,拿走公司公章、财务用章,并在公司门口张贴通知,公司一切事务需经胡某同意,由胡某盖章。甲公司请求相关部门调解无效,后起诉至法院。

【律师意见】本所专业股东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了甲公司的委托,张律师认为公司印章是公司人格象征,公司对印章享有专有权、使用权和支配权,胡某带人到公司闹事,强行拿走公章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,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甲公司起诉胡某无需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。

【律师代理结果】法院经审理,认为胡某应返还拿走的公章,判决胡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公司返还公章、财务用章,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(包括重新刻章的费用等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