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建党法律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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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客未系安全带,交通事故自担损失
发布时间: 2023-06-04 12:30:16

【案情简介】2016年1月的一天,赵某乘坐同事袁某驾驶的机动车一同前往某酒店会见客户,返回途中赵某作于车辆后排,未系安全带,行驶中袁某驾车追尾前方李某的车辆,赵某因此受伤。经交警部门鉴定,该交通事故袁某因未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主要责任,李某在车道内停车负事故次要责任,赵某无责。赵某受伤住院7天,出院后要求袁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诉损失5万元,二人因赔偿产生纠纷,后赵某起诉至法院。

【律师意见】本所专业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张律师接受了袁某的委托。张律师认为赵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,驾驶人袁某应付主要责任,被追尾车辆驾驶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,但是赵某乘车未及安全带,存在过失,可以酌定减轻事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。

【代理结果】法院经审理认为,机动车行驶时,驾驶人、乘坐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。赵某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性,判决赵某承担10%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