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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自愿承诺不缴社保,公司能免责吗?
来源:作者: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23-06-04 12:57:19 205次浏览
【案情简介】甲为A公司员工入职时,出具《申请书》,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。后因医疗费用支付、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,甲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不同意支付,遂诉至法院。公司认为劳动者在就职时未能及时参保,劳动者亦有责任,不同意支付医疗费;劳动者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,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

【案情简介】甲为A公司员工入职时,出具《申请书》,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。后因医疗费用支付、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,甲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。公司不同意支付,遂诉至法院。
公司认为劳动者在就职时未能及时参保,劳动者亦有责任,不同意支付医疗费;劳动者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,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。
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劳动者不能报销医疗费,公司需承担责任!法律依据如下:
【律师意见】本所专业劳动纠纷张律师接受甲委托,张律师认为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:“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,逐步实行社会统筹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”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。虽劳动者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,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,应认定为无效。
(二)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:“用人单虽劳动者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,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,应认定为无效。
(三)《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,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,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。”
【代理结果】一审法院经核算,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,依法判令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费。
公司不服,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,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适用法律错误,处理不当,法院判决公司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依据不足,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。
    综上所述,可见员工自愿放弃社保,不能免除公司的赔偿责任